记一次有人情味的上诉:差一点,老人家就要被赶回国独自一人了!
这个ART(原ART)行政复议胜诉是旅游签,案件本身情况并不复杂,但member仲裁员的暖心举动令人颇为感慨,让我们觉得做这份职业,除了辛苦和神经紧绷之外,也有很多成就感和满足感。
下签实录
案例背景:
客户是一位来自上海的老先生,此前自己续旅游签由于BPay到账时间延迟没能成功递签,导致新旧签证之间无法衔接上,发现时之前的旅游签已经过期,意味着老人家逾期滞留在澳洲,也就是overstay,俗称黑了。
之后再次递交旅游签,但是因为这个逾期滞留的历史,无法满足PIC 3001和3004的要求被拒绝。
Schedule 3 是某些签证下签的要求
Public interet Criterion 3001 ——
如果申请签证时没有持有实质性签证而要在澳洲境内递交签证,要在在最后一个实质性签证失效后的 28天内递交这个新的签证
Public interet Criterion 3004——
如果申请签证时没有持有实质性签证要在境内递交签证,是由于超出其控制范围的因素(factors beyond the applicant’s control), 申请人必须证明存在 compelling reasons等等
而此时距离老人家上次持有旅游签(也就是实质性签证)已经过去超过28天,而且3004条款的豁免门槛非常高,需要你证明自己有自己不可控力的原因导致没能及时递交续签申请。
为何会不选择出境递交
因为PIC3004非常难拿到豁免,大部分人此时会选择出境递交,出境递交就不会受到sch3的影响。但是老人家情况特殊,老先生和他的太太此前一直在澳洲陪伴自己的女儿和外孙,且老先生患有眼疾,出入境都需要太太在旁陪护。太太由于递签和付款时间早一天,因此成功申请。但若老先生的上诉失败,则必须在35天内离开澳洲。在当前的情况下,即使买到机票,老先生独自踏上旅程也注定会困难重重
于是我们建议申请ART行政复议上诉。客户决定接受我们的提议,
签署合同接受委托后,我们尽一切努力准备材料,在submission也详细陈述了老先生目前的困境,甚至还在结尾请求,如果仲裁结果维持原判,是否可以酌情考虑到目前的现实情况,稍微暂缓决定时间,给老先生留一些时间买机票和安排家里的事情。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让老先生和他的女儿要做好心理准备,因为AAT的仲裁员的判决是需要基于法律,而我们的情况来看可能比较难说有什么不可控因素导致咱们没有按时递签。
听证会上峰回路转
听证会开始后,前半场仲裁员也如我们预期一样,指出BPay清楚地说明:如果签证3天内到期,就不要用这种付款方式。而且发票上也写的很清楚提醒。到此时,情况似乎对我们不利。
最后当场峰回路转,仲裁员当场作出对申请者有利的口头决定
申请者由于眼疾,整个申请过程并不完全在他个人的掌控之下,责任并不全在申请者,因此申请者满足PIC 3004相应条款,移民局应重新审理此申请
这个决定,让客户和我都非常高兴,也对法律不外乎人情有了更深一层次的体会。
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仲裁员能够充分了解事实,并在事实基础上主动帮我们找到申请人在法理上的立足点,让其可以合法地满足申请要求,继续与家人在澳洲团聚。
在庭审的最后,老先生全家对仲裁员表达了感激,我也感谢了仲裁员对事实的深入挖掘,和对申请人自身情况的综合考量。
虽然这个旅游签的case本身并不复杂,但作为全程参与者,在过程中见证了人性中美好的一面,也帮助客户拿到了理想的结果,也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情。
也再次提醒,签证无小事,就算是看似“简单的”PR/公民父母的旅游签,小小一步走错就浪费精力又浪费钱,就算最后结果是如愿的,但也是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