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总公司调派员工到澳洲公司,丝滑顺利下签!
海外企业,比如国内的企业,,美国的企业,如果要派遣员工到澳洲分公司工作,要怎么申请呢?有什么特别要求吗?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今天用一个成功案例告诉大家!
下签实录
案例背景
担保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联系我们,他们是基于国内的公司,在澳洲和欧洲都有分公司,其中澳洲分公司虽然运营了一段时间,但没法得到实质性的发展,而分公司又遇到一个很不错的发展机会。总公司研究认为分公司目前有管理的问题,认为最好的方式是调派一位在国内有丰富经验同岗位的雇员(也就是供应和分销经理Supply and distribution manager)到澳洲分公司,这样就可以减少沟通和磨合的成本。于是在找到合适的雇员愿意来澳洲上任后,相关负责人联系我们,了解这样情况下对申请人和雇主公司的要求。
你所不知道的雇主担保
海外企业如果要派遣员工到澳洲分公司工作,主要是通过Standard Business Sponsorship(SBS)以及相应的482提名申请。
Intra-corporate transferee指的是目前在海外企业工作的员工将要通过482签证被转到澳洲本地为同一企业或者该企业的澳洲分公司工作。满足这个定义的相关申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享有部分的优惠政策。
对雇员的要求跟其他申请人是一样的,一年相关工作经验和总分5分的英语。
对雇主的要求:
如果海外的企业已经为澳洲的分公司注册了ABN,也已经开始运营一段时间,并且有一定的business activities,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澳洲分公司的ABN作为SBS和482提名申请人来承担担保企业所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就是我们客户的情况。
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尚未注册澳洲的分公司或者注册的澳洲分公司尚未营业,那么海外的企业本身应该作为申请人来递交SBS和482的提名申请。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海外的企业需要额外提供充分的材料来证明派遣海外员工到澳洲本地工作的必要性,例如帮助建立澳洲分公司的运营或者履行和澳洲本地其他企业之间的协议等。
额外的豁免
一、豁免LMT的要求
对于intra-corporate transfer类型的482提名申请,LMT的要求是可以豁免的,但需要递交一份呈述。
二、部分职业可以豁免caveats附带条件的要求(caveat附带条件要求是对于特殊职业的额外要求)。对于一些特定的职业,如果海外被派遣的员工目前是在WTO国家工作,一些针对于该职业的caveats将可以被豁免,比对在薪资这一块的caveat。如Corporate General Manager 企业总经理(ANZSCO 111211), 目前caveat的要求是要每年薪资高于180,000澳币 ,但如果被担保的雇员目前是在中国工作,之后是被派遣到澳洲工作,那么这个要求是可以豁免的。
一个月就获批
我们在研究了移民法的相关要求后,前后又花了不到1个月的时间跟澳洲分公司以及申请人来回沟通,理论结合实际,从一开始就递交了非常完整的材料,之后等了不到一个月,岗位提名(nomination application)和签证(visa)就一同获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