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rk移民专栏:重组家庭递交父母移民注意事项

Kirk Yan:纽星达教育移民墨尔本分部主管,澳大利亚持牌移民代理,对移民政策解读和变化预测有着数年经验与深入研究,澳洲移民周报主编,被同学们亲切的称为K神。

时不时有重组家庭的小伙伴来问,是否可以让继父继母来做父母移民的主申请(比如年龄较大,想做为年老父母移民主申请),今天就来仔细聊聊重组家庭主申请的问题以及顺便来聊重组家庭里,满足家庭成员平衡测试的要注意的问题

先来明确答案,父母移民的主申请人只能是担保人生父或生母
继父继母不能作为主申请,只可做副申请。

移民法规定:
1、以143为例,根据图1143.211,父母移民的申请人必须citizen或者PR的a parent of a person。
2、那我们来看a parent of person的定义,根据s5(1),只要对照着s5CA关于child的定义去满足就行了(图2)
3、根据PAM,说要根据家庭法的一般原则是要求得是biological parents(图3)
4、 因此,我们翻开家庭法,会发现step-parent定义——并不是parent of the child. (图4)

图2
图3
图4

很清楚,根据家庭法,step-parent不属于parent
因此,继父母不能作为父母移民的主申请,只能作为副申。

顺便衍生出另一个问题——家庭成员平衡测试

大家都知道父母移民有要求至少一半及其以上的孩子需要是澳洲PR或者citizen(eligible child—定义可见图6)。对于重组家庭,怎么来算小孩子数量呢?

图6

一般来讲,小孩数量的计算包括,亲生的兄弟姐妹,不管是否离异,法官判给了谁,都算兄弟姐妹数量。另外也需要包括重组家庭的小孩——同理,不管继父母的孩子是否在离婚时判给了对方,也会算在兄弟姐妹数量里(图5)。

图5

举个例子,假若你是PR,有个亲生姐姐,在父母离婚时你判给了妈妈,姐姐判给了爸爸,现在妈妈重组家庭,继父前段婚姻里有个孩子,不论这个孩子是否是跟你继父一起生活,也不管孩子多大。这种情况都是无法通过家庭成员测试的。也就是说无法给妈妈和继父来办理父母移民申请。

对于家庭成员平衡测试,大家要多注意一下,图7列举了几种常见的情况,可以参考。如果无法满足平衡测试,即使递签也会被拒的(图8)。

图7
图8

最后更新下目前父母移民的审理进度:143审理通知到17年5月12号递交的申请
103审理通知到2011年10月初递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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